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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债转股

1999-09-17 来源:光明日报 李晓玲 我有话说

所谓债转股,是指以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贷款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这无疑是当前消除国有企业和银行双重困境的有效办法之一。然而,债转股作为一项前所未有的重大举措,在其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系列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了保证债转股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其预期目标的实现,我认为,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正确理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由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国有独资金融公司,从其性质来看,首先是一个经营国有资产的机构,受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委托,对其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享有出资人参与企业重大事务决策和任免高层管理人员的权益,同时,也担负着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问题的关键是谁来监督其行使权益,履行责任?事实上,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然存在。资产管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道德行为谁来监督?一旦投资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谁负责?未能如期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该如何处罚?这些问题均必须在实施债转股方案之前加以认真研究,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效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其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投资主体,实行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原则。债转股把所有的风险都转移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头上,如果政府不给予一定的激励机制或政策优惠,让其亏本地承接国有经济的债务,是不现实的。因此,政府应该制定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机制或给予政策优惠,降低其参与成本,使其具有获利的机会。相关激励机制应该包括:充分的人事任免权;允许对银行的不良债权打折(打折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银行的呆帐准备金弥补);在投资基金和长期债券的设立、发行、转让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负债公司上市方面重点扶持等等。

最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是一个阶段性的持股机构。所谓“阶段性持股”,就是说资产管理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要将不良股权出售变现,收回投资。但是,如果股市长期低迷或负债企业不能起死回生,持有的不良股权就很难脱手变现,盘活不良资产的初衷就无法实现。所以,必须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有效的退出机制。所谓退出机制,就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将持有的不良资产股权出售变现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为此,政府应扶持股市稳定健康发展,为不良资产股权的变现创造条件;从政策上尽量拓宽股权退出的途径;允许和鼓励民营企业、外资和个人成为股权投资的购买者,原则上应该允许外资进入,只有这样,上千亿股权的抛售才有接盘,巨额不良资产才能变现,债转股方案的实施才能成功。

第二,严格掌握债转股目标企业的选择范围,规范选择标准

债转股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经营风险和债转股方案的成败。因此,在确定债转股目标企业的选择范围时,应严格掌握政策要求,慎重行事。首先,必须明确不是所有的欠银行债务的国企都可以入选债转股政策实施范围。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入围的必须是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型和特大型企业,并要求满足产品适销对路、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领导班子强、机制活等条件。但这些都是定性的规定,缺乏定量的标准,认定时必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如果各地区、各部门为了自身利益,一哄而上,则这项工作就会难以开展。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会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定一套科学而又规范的指标体系(如产品市场占有率、投资报酬率、设备更新率、无形资产占有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以此作为债转股目标企业的选择标准。同时,为了保证选择标准的刚性,政府必须放弃行政干预,给予资产管理公司独立的选择权,真正做到让市场选择企业,只有这样债转股方案才能运作成功。

第三,债转股要标本兼治

债转股是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之,而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还有体制与制度的不完善。如果债转股后,国企和银行的制度创新跟不上,结构调整没有大的进展,却形成新的“赖帐机制”,这样,存量中的不良资产不但不能变现,增量中的不良资产又会产生。而且,通过债转股化解不良债务,各方都需要支付巨大的成本,既然花了钱,就要买个好机制,借此彻底根除形成不良资产的制度基础。所以,无论是国企还是银行都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强化自身的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现代企业和商业银行制度,使债转股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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